被执行人:何知东
性别:男
身份证号码:4123231967****201X
现住地:河南省民权县白云寺镇俭厂村委
执行法院:民权县人民法院
执行依据:(2016)豫1421民初3322号判决书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27000元
案件详情: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何知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,民权县人民法院(2016)豫1421民初3322号判决书,判令被告何知东自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某工资款27000元,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。履行期限届满后,被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原告徐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。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,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。该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何知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。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,或发现财产线索,请立即向该院举报。
联系人:朱法官
联系电话:176037085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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